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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供销社集体组织法人财产的所有权与产权问题/张文忠(7)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能容纳私权经济,它只有出资人的概念,并不存在股份、控股、参股等公司法意义上的概念。因此,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新成立合作制的基层供销社之间的关系是出资人与所出资合作社的关系,这种关系既不同于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关系,也不同于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公司制企业之间的关系。
(作者单位:福建省沙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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