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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发票是税法上的义务还是合同法上的义务?/陈召利(2)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同样认为,关于是否交付工程款发票,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有明确的约定,交付发票是税法上的义务,而非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昆山纯高公司依据合同主张锦浩公司交付发票缺乏依据,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未支持昆山纯高公司请求交付工程款发票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同案不同判,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期待最高人民法院早日形成共识并作出统一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合同当事人私法上的义务发生事由要么来自于合同约定,要么来自于法律规定。交付发票既是当事人公法(税法)上的义务,也是当事人私法上的法定义务,二者并不相互矛盾。因此,关于是否交付发票,即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一方当事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当事人交付发票。

声明:本文首发于公众号利眼观察(CHEN_ZHAO_LI)由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陈召利 律师主办,致力于宣传法律知识,分享律师执业经验,坚持原创,欢迎关注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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