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孙斌(2)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而劳动者尚在医疗期的,公司HR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下达顺延劳动合同通知,待李某医疗期届满再处理双方劳动合同问题。
在顺延期间李某医疗期满又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公司可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上这也存在一个问题,即顺延期与李某医疗期一致的情况下,将形成双方劳动合同终止的事实,在李某又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将不存在违法终止的事实。反之李某能够正常上班的情况下双方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你是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例外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
兰泉答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劳动者在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认定以及在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是HR在日常工作中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该条规定因适用于试用期而不能成为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本条规定在实践中可以适用。如在解除劳动合同前2月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前1月双方协商续签劳动合同时可以适用本条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员工违规行为除有关事实没有最终确认外,公司原则上应在3月内给予处理意见,不能无期限拖延不给处理意见。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本条规定在适用有一个前提,即公司对“重大损害”标准是否有明确约定,如果有规定可按照第二项规定执行,没有规定就无法适用。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本条规定在适用上也存在前提条件,即二种情形员工应提供已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不排除要求员工出具声明确认已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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