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滴个神呀,我的合法权益怎么就不受法律保护了?/王冠华
我滴个神呀,我的合法权益怎么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王冠华
日前,微信公号“法律讲坛”刊载一篇转自公号“湖南高院”、题为《房屋转让协议定“两人共有”,法院为何只判给男方》的文章,该案基本案情是:2009年2月,男方聂某与案外人某公司(以下称出卖人)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并交纳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过户手续。随后不久,男方同意与其恋爱的女方刘某在房屋转让协议中的买方处加签了自己的名字,并将该协议“产权共有情况”一栏中的“无”删去,添加了“房屋产权归聂某、刘某共同共有”的文字内容,并双方捺了手印。2009年年底,聂某、刘某登记结婚,后于2013年离婚。离婚后,在案外人某公司的配合下,聂某将房产办理到其一人名下,现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享有房产一半权利。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刘某没有向法院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在同居期间出了购房款和装修款。而聂某与案外人某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交纳房款,均是两人登记结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屋应为男方一人所有。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房屋转让协议书有聂某和刘某的签名和手印,应视为当时聂某自愿将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赠与刘某,约定为双方共有,但双方未及时按约定办理登记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聂某在履行赠与协议前,有权撤销该赠与协议。聂某后来将该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至自己一个人名下,应视为其已撤销该赠与协议。同时,依照《物权法》的规定,这套房屋的产权的变更、转让,应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产生效力。双方没有及时与聂某的单位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相当于该协议没有履行。因此,房屋产权应认定为聂某一人所有,故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笔者持有不同意见,对上述判决不能苟同。具体分析如下:
1.聂某赠与刘某的是房产吗?
所谓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聂某同意刘某在房屋转让协议中的买方处加名并在“产权共有情况”一栏中添加 “房屋产权归聂某、刘某共同共有”文字内容时,案涉房屋并未办理初始登记,聂某并非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既然当时案涉房屋不是聂某“自己的财产”,二审法院认为“房屋转让协议书有聂某和刘某的签名和手印,应视为当时聂某自愿将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赠与刘某”这一说法就站不住脚。
聂某于2009年2月与出卖人某公司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并交纳了全部房款,其作为买受人,享有要求出卖人移转财产之请求权。从权利性质上看,该等请求权应属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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