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滴个神呀,我的合法权益怎么就不受法律保护了?/王冠华(3)
3.聂某、出卖人某公司均应对刘某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宜作再审处理
本案中,聂某于2013年与刘某离婚后,在赠与行为成立的情形下,背着刘某办理登记手续,并将案涉涉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个人名下,其行为已构成对刘某的违约;在刘某已系案涉房屋的共同买受人的情形下,出卖人某公司不顾刘某系共同共有债权人的事实,单独向聂某履行即协助聂某单独办理房产登记,亦已构成对刘某的违约。故刘某有权要求聂某和出卖人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笔者以为,本案宜作再审处理。
此外,笔者以为,由于聂某、出卖人某公司背着刘某办理房产登记、并将案涉房屋登记在聂某名下,该等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刘某也可另行提起侵权之诉或者确权之诉。
【作者简介】专职律师,法学博士,目前作为“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服务于新疆伊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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