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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利要求书存在瑕疵能否认定侵权/修雪静
专利权利要求书存在瑕疵能否认定侵权

修雪静 13910907632

【案情介绍】
某跨国橱柜五金公司(以下简称跨国公司)在中国申请了一项角柜五金的发明专利,并获得巨大市场效益。中国某知名橱柜五金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复制生产了该专利产品,在其官网上公开销售;并且中国公司围绕该专利产品申请了外围专利。2014年本人接受跨国公司的委托,对中国公司启动了发明专利侵权诉讼和专利无效宣告请求。2015年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定中国公司侵犯跨国公司的发明专利权,赔偿跨国公司100万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

【争议焦点】
1、跨国公司的发明专利由于是从德文翻译过来,存在翻译错误,将权利要求25的角柜五金独权的保护范围扩展到不仅包括五金配件还包括角柜的内腔。由于中国公司只生产销售五金配件,不销售角柜,故而,中国公司抗辩其涉案产品没有完全覆盖跨国公司专利保护的所有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
2、中国公司知道自己侵犯了跨国公司的发明专利,早有准备。中国公司将专利产品拆分两个包装,一个包装板台,一个包装其它配件,板台的包装盒印有中国公司的信息,其它配件的包装盒印有另外一家不存在的公司信息。中国公司辩称他们只生产和销售板台,不生产和销售其它配件,其它配件是销售公司自行购买搭售的,因此没有完全覆盖跨国公司专利保护的所有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

【高院判决】
1、关于跨国公司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5保护的技术方案主体名称为五金配件,而且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可知,该五金配件安装在角柜的内腔中,因此,依据主体名称可以认定涉案权利要求25中的五金配件应当不包括内腔(即角柜);涉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表明,五金配件仅仅是由布置在角柜内部的板台以及支承它们的导杆等配件构成,并不包括内腔,因此依据说明书和附图可以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5中的五金配件不包括角柜的内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明确地限定了内腔,而且用于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5中的表述相同,因此结合涉案其他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述可以认定涉案权利要求25中的“包括一个在前侧经过一个角柜门大致一半可接近的、在平面图上呈矩形的内腔”是用于限定涉案专利的角柜,在涉案权利要求25中,上述文字表述的出现是明显笔误。综上,中国公司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5的五金配件包括内腔,被控侵权产品缺少该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5的保护范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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