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利要求书存在瑕疵能否认定侵权/修雪静(2)
2、关于搭售部件组成专利产品的侵权判定:
本案中,板台之外的其他配件与板台刚好能够安装起来构成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5的保护范围的五金配件;中国公司在板台的包装箱中放有安装说明书,安装该说明书进行安装,能够将板台与其他配件形成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5保护范围的五金配件;其他配件与板台均由中国公司的代理商供货;存放其他配件的包装箱上写有中国公司字样,在案证据表明该字样并非购买者书写,很可能由代理商书写;虽然其他配件的包装箱上标注生产者为另一公司,但该公司没有进行工商注册,而代理商也没有提高能够证明其他配件的来源的证据;中国公司曾于2012年制造、销售了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5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具有制造其他配件的能力。综上,结合上述事实认为除板台之外的其他配件也是中国公司制造和销售的可能性较大,从而认定中国公司制造、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配件,符合内饰诉讼的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中国公司和其代理商主张其他配件并非有中国公司制造,证据不足,应当不予支持。
【案件分析】
1、专利制度建立的本意在于以公开换保护,如果发明人在申请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确实作出了贡献,那么就应当赋予其相应的权利,由于撰写的缺陷而剥夺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对于发明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也违背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社会进步的初衷。但是,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在授权前未进行实质审查,其通常存在一定的缺陷,即使是经过实质审查后授权的发明专利,也难以避免会存在一定的缺陷,而一项专利一旦授权后,其进行修改的方式是非常受限制的,仅限于无效程序中的删除式修改和合并式修改,出于这种情况的考虑,应当允许引入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以维护发明人的应得利益。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当权利要求与专利说明书出现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时,应当按照专利权有效原则和权利要求优先原则,以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虽然权利要求书存在明显瑕疵,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可以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来解释、澄清或修正权利要求中的明显瑕疵。
本案专利保护的是一种角柜和用于角柜的五金配件,发明点在于五金配件,采用两个主题进行保护,即权利要求1保护的带有五金配件的角柜和权利要求25保护的单独的五金配件。但是由于撰写的原因,权利要求25保护的五金配件包括了角柜的内腔。然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都能清楚知道五金配件不包括角柜和角柜的内腔,不然独立权利要求25与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方案是相同的,不应当有两个权利要求。并且从说明书的附图和文字说明也能毫无疑义得出五金配件不包括角柜的内腔,因此,法院采用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书的做法将角柜的内腔从权利要求25的保护范围剔除,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专利制度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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