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存在亟待修复的漏洞 ——工伤后遗症直接导致的二次伤害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岩石松
工伤保险条例存在亟待修复的漏洞
——工伤后遗症直接导致的二次伤害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
岩石松2015/8/15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经过7年的社会实践检验后,于2010年12月20日修订后重新公布,形成了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2015全文,自2010年修订后至今又执行了5年,应该到了第二次修订的时候了。本人建议在2015年终前进行二次修订,理由是存在着亟待修复的漏洞:工伤后遗症直接导致的二次伤害是否应该仍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存在亟待修复的漏洞。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2015,在工伤认定方面存在必须增补的缺陷与漏洞,就是因第一次工伤后遗症直接导致的第二次意外伤害怎么认定处置的问题,在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中还是空白。即工伤人员在第一次发生工伤后至鉴定前,在住院治疗或康复锻炼期间,因第一次工伤造成的后遗症未完全治愈,而直接导致发生了第二次意外伤害,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是否需要申报认定?如何处置这类特殊情况?
现以实际发生的一个实例来说明问题:坚志强【化名】是某国企的一名技术干部,第一次发生工伤,造成颅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施行开颅手术抢救治疗后,落下了癫痫与左肢偏瘫的双重后遗症,此后就一直在内外各大医院间轮换住院治疗。2011年在本单位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一天清晨,在走出院门去吃早餐【仅因该医院内部没有食堂】的路上,癫痫突发摔倒,恰恰就摔断了因偏瘫而骨质疏松的左股骨粗隆间,单位领导非常重视,为了保证治疗后不影响行走,联系到省城某知名大医院进行钛合金固定手术治疗,现在已能正常步行,但至今还未进行去掉腿部钛合金的手术,行走时因钛合金螺栓挤压骨头,时常会发生腿部疼痛。十八大后国家各项政策制度在执行上逐步走向正规,坚志强仅因二次受伤的腿部不可能在第一次工伤认定书中有记录,今年8月份市工伤办只对头部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5级,坚志强打算把腿部的钛合金手术取下后上班工作。但要进行腿部手术,本市社保局办理工伤住院治疗审批手续的工作人员,认为工伤认定书上没有腿部受伤记录,不予办理工伤住院治疗手续。坚志强与市社保局工伤认定科的科长交涉后,该科长虽然认同第二次意外受伤与第一次工伤后遗症的直接因果关系,起初说他们领导上会讨论,但过了一段时间的答复是: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的所有条件中没有这种情况的明文,对二次受伤无法认定为工伤。
坚志强的病历中有发生癫痫的记载,有去北京军都医院治疗癫痫的诊断证明。何况去北京军都医院治疗癫痫的手续也是通过本市社保局的工伤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这本是一个非常清楚的因果关系,仅因法律条文的空白缺失,给地方政府主管人员带来了尴尬:不办好像合法但不合理不合情,且不办有亏于工伤,也同时有不“特事特办”【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决”】、懒于行政推托的嫌疑;若给予认定办理,则有不“依法行政”、“滥用职权”的嫌疑。所以市工伤认定科的科长选择了明哲保身的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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