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存在亟待修复的漏洞 ——工伤后遗症直接导致的二次伤害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岩石松(3)
再看看什么是“工作”?工作其实就是创造价值的干事。身体健康的职工上班属于工作,因为他的干事在创造经济与社会价值。那正在住院治疗或康复锻炼的工伤,他的干事就是配合治疗或康复锻炼,这种干事是否也属于工作的范畴呢?应该属于。原因是这种干事也在创造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其创造的社会价值是康复后不至于因发生残疾而给家庭与社会造成各方面的负担,其创造的经济价值除了前者中减轻经济负担外,重返工作岗位后可以继续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所以从广义的角度去看,工伤的住院治疗与康复锻炼仍然属于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工作,那么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意外伤害,建议本次修订时认定为工伤。在住院治疗或康复锻炼期间,由前次工伤后遗症直接导致的二次意外伤害认定为工伤就更不用说了。
现在回头看看坚志强的现状:他把大半生的业余时间都花在了不断进行学历深造及技术研究上,工伤前曾为企业在技术革新方面有过至少两次重要贡献,打算本次上班后,还要为企业进行重大的科研创新。因单位迟报工伤造成首次住院费近3万元无法报销、自己网购5000多元的药品不能报销、四次北京治疗非报销生活费用,累积起来在单位欠挂高达四万多元债务。其女儿正在读研,儿子正在读计算机本科,两个孩子一直靠贷款缴学费上大学。妻子无职业,他本人工伤后至今十年挂岗治疗,工资较低,全家人生活靠政府低保补助维持生计。两个孩子读大学的学费贷款及向亲戚借款支付孩子每月的生活费,小计欠款近10万元。总计外债高达14万元,这样沉重的经济负担,况且他已经把本应属于单位承担的首次住院费近3万元自己承担了,难道还要让他再自己承担这即将手术去掉腿部钛合金的住院治疗费?这公理何在?政府近年一直关注民生,施行大病救助,尤其对农村,住院费新农合报销后,地方政府还要给予二次报销。国家对工伤待遇也进行了适度提高,这由于法律存在盲区与漏洞带来的问题,不能给坚志强本人再增加无辜的经济负担。
每一项法律条文的制定,实际上就是一项社会管理工程的设计。这种设计不可能一次达到完美的程度,是在接受社会实践的考验中不断发现问题并不断修复的。既然法律制定者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未发现问题时也不可能修订,但今天已经有人发现了上述工伤条例中存在的盲区与漏洞,本着“权为民所用”“立法为民”的原则,应该及时修订。建议该条例在修订后,应只说明“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别再画蛇添足“新修订的条款自修订之日起施行”了。好像后者更符合逻辑与实际,其实不然。原因有二:一是立法者本身因考虑不周使条例存在了漏洞与盲区,这种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由国家承担,而不应由平民百姓来承担。二是百姓如同期盼久旱的甘霖,却盼来的是降雨偏偏不在自家地里。中国目前不知道有多少象坚志强一样的百姓,在期盼着本次工伤条例修订能够早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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