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特色PPP模式之PFI概念—PPP那些事/李继忠(2)
PPP是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三个英文字母的缩写,中文直译为“公私合伙”或“公私伙伴关系”或“公私合伙制”。虽然私人部门参与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已有很长历史,但PPP术语的出现不过是近十年的事情。联合国、欧盟的相关文件也大量的使用PPP概念。鉴于BOT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使用,在发达国家特别是欧洲,也在狭义上使用BOT概念。在此之前人们广为使用的术语是Concession、DBFO等。现在无论是发达国家或者是发展中国家,在论述PPP/PFI项目结构时,均是以BOT模式来说明PPP/PFI本质特征!
PPP本身是一个意义非常宽泛的概念,加之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的不同,要想使世界各国对PPP内涵达成共识是非常困难的,一千个读者就会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网上有段话相当的流行(有名)(笔者认为翻译的相当不准确)“试图去总结PPP是什么或者应该是什么几乎没有任何意义,它没有固定的定义,并且也很难去考证这个含义模糊的英文单词的起源,PPP的确切含义要根据不同的案例来确定”这是德国学者 Norbert Portz 的一段话。笔者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找到了德国学者这段话的德文和英文。由于笔者不懂德文,仅仅将英文引用在此供大家参考(说明问题)。
Norbert Portz 德文的英文版“It is of little use to try to summarise what a PPP is or should be. There is no binding definition, nor can one be found. And it is hardly helpful to fiddle around with unclear words of often anglophone origin. What is sensible or not must be determined on a case-by-case basis.”
Norbert Portz 英文的中文版(正本清源版、李继忠版)“试图去总结PPP是什么或者应该是什么几乎没有任何意义。PPP没有权威定义,您也找不到一个权威的定义。摆弄起源英语且含义模糊的单词是无用的。PPP包含什么抑或不包含什么(确切含义)要根据不同的条件情况来确定”。
最近笔者十分关注网上的关于PPP的文章,十分遗憾的是,能将PPP、BOT、CONCESSION、BT概念的来龙去脉彼此逻辑关系讲清楚的文章还真的没有。但是没有关系,中国有律师。律师是啥人?在中国除了官员啥都懂,另外就是律师啥都懂的。鉴于律师的逻辑思维比其他人要强,别人说不清楚的问题,律师应该能说的清楚。您不信?不信就试试。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