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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务人员追渎职责任须格外慎重/张生贵
对税务人员追渎职责任须格外慎重


本案引发的后果将税务工作中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岗位变成高危作业,税务人员因此会时刻担心遇上不良纳税人故意犯罪,限制自己的行为,势必造成税管工作的萎缩,反而会影响税源培置大局。
现代社会活动的复杂性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的隐蔽性,相对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来说是难以防范的,只有坚持“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而受到处罚”的刑事原则,才能体现公平公正。
【简要案情】
张某系某税务机关分局长,因其早在2011年办理一般纳税资格认定事项,被侦查机关以玩忽职守罪立案查处,案件事实显示,2011年张某与另一税收专管员为三家企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没有履行实地查验、跟踪巡查责任,致使三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追究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
【争议焦点】
税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必须依据刑法关于渎职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从主体身份的职务范围、客观行为、主观过失、因果关系及损失后果几方面进行全面考查。
公诉指控的事实与公诉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问题深层分析,结论是有过而无罪。
【辩护思路】
公诉指控缺乏犯罪构成要件;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指使、授意、强令税收专管员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指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缺乏证据支持;本案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公诉机关分案指控违反“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需要坚持和贯彻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要点分析】
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结合公诉指控分析:涉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行为玩忽职守刑事犯罪,主体要件特殊即负有审查职责的“税收专管员”;客体要件是税收征管工作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制度“实地查验”行为。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发票增量审核、日常巡查岗位责任岗位分级税务服务大厅(事项登记受理岗);税务专管员(资格认定初审岗)、(发票领购初审岗)、(纳税户日常巡查岗);税务分局长管理(资料复审岗);税政科一般纳税人管理(实验复审岗);区国税局长管理(最终审批岗)。本案被告人的岗位是:税务分局长管理及资料复审岗,不具有实地查验及跟踪巡查职责。
认定税收管理工作中构成玩忽职守刑事犯罪,必须与行为人的特定职守相联系,离开行为人特定的职守,就无从判决;客观要件方面的争议焦点是如何识别被告人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职责有无及跟踪巡查的问题;被告人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跟踪巡查”的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违反自己的职责,才符合玩忽职守的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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