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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务人员追渎职责任须格外慎重/张生贵(2)
涉及增值税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事项,由多个职位、多个层次纵向审批和分步决策,横向方面要经过纳税人的书面申请、税务局窗口登记和税收专管员的实地查验;依据《税收征管法》“税源控管”“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划分体系,《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发票检查规定了纵向监督,层层防控: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受理审核到区县级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纳税人实地查验;区县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复审;区县国家税务局局长审批;区县国家税务局定期上报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备案;省、市、区三级国家税务局定期开展抵扣税款数据分析;县级国家税务局筛选疑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市国家税务局不定期抽查。上述多道程序形成一个网络式管理体系,资格认定前置程序与后续监督程序之间不超过三个月时间,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除了“税收专管员控管”措施之外还有“税款征收环节”“税务检查环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一窗式票表比对、表税比对”“交叉稽核比对”等检查、稽查监督措施;根据《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如果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报税抵扣环节都能够依照规定的时间及时对三家企业涉税情况以及受票方抵扣环节进行稽查,不致于出现专用发票被领购的后果。三家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到案件发生,持续时间长达十四个月,按首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限量,三家企业不超过75份,如果各环节都能及时正常发挥监督作用,三家企业最多能有三个月领购量,将其他部门未能严格履行检查监督的后果全部记到资格认定环节或者让被告人和税收专管员承担刑事责任,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实行科层管理制度的特点是成员间分工负责,职位等级分明,责任主体明确,既要限制和防止无边际的追责,又要防止和反对将责任全部压到初审者头上,只要被告人按行政管理规定履行了本阶段的审核义务,就不应当以他人的犯罪行为和抵扣后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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