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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无过错本案应以公平原则分担楼房漏水损失/袁青锋(2)
至于是否应追加开发商承担责任的问题,由于原告既可以以房屋买卖合同质量纠纷起诉开发商赔偿,也可以直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由于原告有维护自己利益的诉讼选择权,在原告未主张的情形下,上水管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符合设计标准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故第二种意见也不适当。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本案应适用公平原则判处。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在不能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观念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三方均无过错,但由于渗水的管道系李某专用给水管道,李某属直接使用人和受益人;原告财产受损系水渗透兰某家楼层所致。故对原告的财产损失依法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由原告和李某、兰某分担。该案二审确认韩某的财产损失为10000元,判令李某、兰某各分担300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比较适当。

(作者:陕西省城固县法院 袁青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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