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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之完善/潘宇东(5)
角债务”,是稳定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中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自然人,非法人企业越来越
多,由于种种原因,出现破产因素也是正常的,然而市场是一个环环相扣的有机体,如果一些濒临破产的主体继续参与市场运作,则势必产生混乱,正常的流转程序被打乱,从而形成“债务锁链"形成“多角债务"。而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这些债务问题,往往会面临“执行难",濒临破产的债务人已不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法院生效判决从根本上得不到执行,对国家司法权威产生负面影响。如果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则可以使一些主体淘汰出市场,减少纠纷和混乱的产生,也使这些主体从债务压迫下解脱,债权债务在法律途经下进行公平清偿,避免了债权人累讼和社会成本增加。
3、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我国已加入WT0,与国际经济交往日益戒繁。我国立法不能不考虑
域外效力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我国破产规范中缺乏自然人破产程序,则会不利于我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发展。
综上所述,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纳入适用于所有民事主体的统一破产法典,是我国现实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加入WT0之后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也正是基于这一些要求,笔者期待也相信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将日益完善,形成一部兼顾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救济、确立自然人破产程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破产法典。
2002年7月于华东政法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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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9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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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1993年11月14日〈人民日报〉第一版
6、赵万一主编《商法学》中国法律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
7、《上海发展研究.现代企业制度论》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
年12月第1版
8、刘澄清著《公司并购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
9、郭星亚主编《破产清算中的律师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年10月第11版
10、李永军著《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2000年1月第1版
11、汤维建著《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
12、余劲松石静著《涉外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原载1996年4月《中国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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