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欺诈结婚是否离婚理由之我见/王克先
受欺诈结婚是否离婚理由之我见
王克先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 欺诈婚姻是指一方采取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手段欺骗对方,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违背真实意思与其缔结的婚姻。这里的欺诈,仅指一方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欺骗对方,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与其结婚,不包括双方合谋骗取婚姻登记或一方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实施的欺诈。欺诈婚姻既未列入无效婚姻,也未列入可撤销婚姻,受欺诈方如果认为婚姻违背其真实意思,只能通过离婚的方式来寻求救济。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如果一方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足以影响受欺诈方对婚姻对象的选择,结婚就不是受欺诈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成为离婚的理由。
[关键词] 受欺诈结婚 应属 离婚理由
一、欺诈婚姻
意大利、俄罗斯法律规定欺诈婚姻为无效婚姻。德国、日本、瑞士、菲律宾、台湾地区法律则规定欺诈婚姻为可撤销婚姻,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一般都是将胁迫和欺诈同时作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我国婚姻法规定被胁迫是可撤销婚姻唯一的法定事由,没有规定诈欺婚姻可撤销,诈欺婚姻更不属于无效婚姻。
(一)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规定,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违法婚姻。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真实意思,因受对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缔结的违法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三)欺诈婚姻
我国法律并无欺诈婚姻的概念。所谓欺诈婚姻,是指一方采取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手段欺骗对方,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违背真实意思与其缔结的婚姻。
本文所称的欺诈,仅指一方采取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手段欺骗对方,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违背真实意思与其结婚。不包括双方合谋骗取婚姻登记或一方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实施的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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