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欺诈结婚是否离婚理由之我见/王克先(2)
结婚是基于男女两性共同生活终身的愿望,为实现该愿望,一方婚前必然对另一方的品行、身体、能力、学识、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进行认真考察。但由于个体能力的差异,信息不对称的情形经常存在,在欺诈婚姻中更由于一方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以致一方陷入错误认识,违背真实意思,作出错误的判断和选择。
一方的欺诈行为除了可能扰乱婚姻行政管理秩序外,主要是侵害了对方的知情权,从而直接影响对方对缔结婚姻的正确判断和选择。比如,某甲向某乙提供虚假的年龄、身份、健康状况等重要的基本个人信息,使某乙基于这些错误的信息作出愿意与其结婚的意思表示。
当然,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应是一方故意而为之,如果连其本人也不知道,比如自身患有疾病就不一定即时了解,此时没有告知对方就不能认为欺诈。
《婚姻法》从维护社会秩序以及公民权利的角度出发,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置作出了规定,但对欺诈婚姻应当如何处理并没有规定。也就是说,《婚姻法》既未将欺诈列入可撤销婚姻事由,也未列入无效婚姻事由。据说立法者是基于这样的考虑:虽然婚姻的一方因受对方欺诈,与对方结婚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通常情况下是自愿的,从形式上看并不违背双方的意思表示,欺诈婚姻不宜作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受欺诈一方如果认为婚姻违背其真实意思,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通过离婚的方式来寻求救济。
二、欺诈的事由
在现实生活中,欺诈的事由不胜枚举难以穷尽,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类:
1、隐瞒疾病或生理缺陷
隐瞒的疾病不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才是欺诈的事由。某疾病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具体可以参考《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该指导标准将疾病根据严重程度分为四类:不许结婚(不许结婚列入了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但这并非疾病);暂缓结婚;可以结婚,但不许生育;可以结婚,但需限制生育。不许结婚和暂缓结婚的疾病即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果结婚属于无效婚姻。
一方婚前隐瞒疾病,但隐瞒的不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癫痫病、性功能障碍、无生育能力、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乙肝小三阳等等疾病,不是无效婚姻事由,该婚姻有效。
2、隐瞒实际年龄
结婚时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如果起诉离婚时一方或双方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应宣告婚姻无效;如果起诉时,双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本文所指不是隐瞒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是一方为达到与对方结婚之目的将自已的实际年龄骗小。如某男实际年龄45岁,谎称35岁,女方30岁急于出嫁,认为男方35岁年龄与自己相配,同意与该男结婚,婚后发现男方实际年龄,觉得男方欺骗自己,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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