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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婚前一方所有婚后产权调换所得房屋的归属原则/王克先(2)
房屋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房屋征收的主体是国家,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是物权变动的一种特殊情形,是国家强制取得征收房屋所有权的一种方式。房屋征收以前叫房屋拆迁,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布,废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屋拆迁相应的称为房屋征收。
房屋征收与补偿是一个问题的二个方面,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房屋征收补偿法律关系是建立在补偿协议基础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产权调换是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房屋征收部门以实物形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在房屋产权调换中,被征收人取得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房屋征收部门。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为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的,同时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42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因此,产权调换房屋是指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房屋征收部门调换给被征收人的房屋。集体土地被征收,同时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也有产权调换房屋的补偿方式。本文所称的产权调换房屋也包括征收集体土地的产权调换房屋。
三、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内容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成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定。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得到的对价是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所以,产权调换房屋是基于被征收房屋补偿所得,以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享有所有权为基础。现在对人口补偿的因素越来越淡化,如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据此,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原则应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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