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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婚前一方所有婚后产权调换所得房屋的归属原则/王克先(4)
五、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对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影响
多数地方规定,已婚的申请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需夫妻双方到场,并提供结婚证,单身者则提供未婚证明或单身证明。已婚的申请人如果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到一人名下,需另一方出具放弃所有权的声明,否则不予登记。如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被征收人是夫妻双方,这自然不是问题。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被征收人只是夫妻一方时问题就来了,如要求另一方出具放弃房屋所有权的声明,在我国国情下必然伤害夫妻感情,大多数申请人就只能选择将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这自然也是夫妻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有人说,本来就非夫妻共有,何来放弃权利。上述做法或损害房屋所有人一方权益,或伤害夫妻感情,受到质疑。对此各地已有松动,如2014年5月12日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温州市房地产“多证联办”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房产登记时不再对申请人婚姻关系进行直接审查。登记机关根据依申请登记原则(即当事人自愿申请房屋登记原则)和权利主体一致原则(即合同、发票等权利取得证明资料记载的权利人与房屋权利申请人一致的原则)办理房屋登记,但申请人夫妻共同申请登记(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的除外。


参考文献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0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0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0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0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0]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二版

王克先律师联系方式:手机(微信)13306750088 QQ94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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