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说明书存在缺陷能否被无效/修雪静(2)
鉴于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三款的规定而应当予以无效,对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未再予以评述。
专利权人不服无效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判决结果是维持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决定。
【案件分析】
本案口审中,专利权人解释称:安装板是用于固定LED显示单元的电线,由于LED显示单元有很多电线需要连接,以前需要在三棱柱本体上开孔和设置其他装置来固定电线,本专利只需在凹槽内一体成型一个安装板即可实现电线的固定,从而实现简化安装结构、便于维修、防水性能好。但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都没有相关记载,并且这是本专利的发明点,不是现有技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从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上的记载实现上述方案。
那么专利法26条3款对说明书的要求时什么?首先,要求说明书内容应当清楚,包括主题明确和表述准确。表述准确是指说明书的表述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而本专利的说明书里就没有说清楚安装板是怎么固定LED显示单元的,致使本领域的试试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其次,要求说明书完整,即说明书中应当包括有关理解、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然而本专利的说明书缺少了实现LED显示单元的固定方案,致使说明书不完整。
最后,要求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实现。本专利的说明书记载了采用安装板来固定LED显示单元,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致使说明书不能够实现。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未对发明内容作出清楚、完整地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三款的规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此外,由于权利要求书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同样存在公开不充分,没有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20条2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综述,本专利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存在重大瑕疵,没有清楚、完整地表达发明内容,致使本专利被宣告无效,非常可惜。然而,即使本专利没有被宣告无效,这样的专利权利要求书在侵权诉讼中也无法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专利权人的实际产品与本专利记载的技术方案不同,涉嫌侵权的产品也不可能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不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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