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建国妻子自杀案邵为何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肖佑良(2)
笔者在《论犯罪论体系的理性选择》一文中,针对此案的基本观点及理由是:“在王彩实施开枪自杀这个行为之前,邵建国是阻止王彩捡枪自杀的。王彩曾有从邵建国手中夺枪的动作,但邵建国并没有让王彩得逞,这充分说明了邵建国并不真正希望王彩自杀。在谁也不肯松手的情况下,邵建国把枪踩在地上是相对安全的,两人抢一把已经上膛的手枪比较危险。然后,王彩提出两人一起上床休息,邵同意了。到了晚上十时许,王彩起身说要下床做饭,并说:“要死也不能当饿死鬼”。邵建国并没有放松警惕,而是坐起来双手扳住王彩的双肩,不让王拣枪。王又骗邵说把枪拣起来交给他。此时,双方吵架已经冷静了一段时间,邵建国又听王彩说要死也不能当饿死鬼的话,有理由相信王彩已经放弃了自杀的念头。在这种情形下,邵建国才同意王彩去拣枪交给自己的。因此,邵建国的实时行为中,既无诱发自杀的行为,也无帮助自杀的行为,无法归纳提取邵建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无罪的结论勿庸置疑。”然而,对于前述观点及理由,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大常委会张宗平同志提出如下质疑:
第一,“听王说‘要死也不能当饿死鬼’的话,有理由相信王已放弃自杀的念头”。在邵王“上床躺会儿…二人在床上又争执了一会…‘要死也不能当饿死鬼’”的情境中,所谓的理由从何而来?如果邵“相信王已放弃自杀的念头”,为何要“坐起来双手扳住王的双肩,不让王拣枪”?
第二,“邵…既无诱发自杀的行为,也无帮助自杀的行为,无法归纳提取邵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无罪的结论勿庸置疑。”没有诱发和帮助自杀的行为,就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吗?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邵就一定无罪吗?
第三,邵的“给你们家里写个话”和取出手枪-装弹上膛-置枪于地-放弃捡枪-允王捡枪行为仅是“毫不示弱的强硬表现”吗?
第四,本案如果是“意外事件”,如何理解“邵坐起来双手扳住王的双肩,不让王拣枪”这一动作?
针对上述质疑,笔者认为,“要死也不能当饿死鬼”,这句话是带有戏谑成分的。两口子吵架双方互说狠话是正常的,吵过之后,为了缓和气氛,说一些带有戏谑或者玩笑之类的话来转移话题,也是很常见的。本案王彩开枪自杀之前,所有的言行表现都是夫妻吵架之间经常发生的。王彩与邵建国吵架的原因,仅是看到邵建国与女同事等多人走在一起。这本来是个小事情,却引起王彩的无端怀疑与吃醋,继而引发夫妻争吵,从晚上七点到晚上十点钟,吵了三个小时。争吵中有一个从激烈到缓和的过程,最后当两人在床上休息一阵之后,王彩说出了前面那句戏谑性的话语。在此情境之下,邵建国有理由相信王彩无理取闹的心态已经发生了变化,这个推断是符合客观事实和生活情理的。夫妻双方争吵时说一些要死要活的狠话,许多人都有说过的,真正做的人就是全国都是极为罕见的。本案仅仅因为看到自己的丈夫与他人走在一起,不管怎么看都只是一个小事情,王彩因此自杀身亡,无论是谁都无法预料的。至于,邵建国“坐起来双手扳住王的双肩不让王彩去拣枪”,也是完全符合情理的。因为尽管王彩说出了缓和气氛的话语,邵建国尚未完全信任王彩真的放弃了胡闹,所以在王彩又说了拣枪是要交给他,邵建国才最终相信而松开手的。因此,张宗平同志的第一、四个疑问是完全可以合理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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