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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建国妻子自杀案邵为何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肖佑良(3)
第二个疑问放在本文最后一段回答。对于第三个疑问,邵的“给你们家里写个话”和取出手枪-装弹上膛-置枪于地-放弃捡枪-允王捡枪行为仅是“毫不示弱的强硬表现”?邵建国两口子吵架过程中,邵建国对于王彩小题大作的无理取闹,的确也表现出毫不示弱的个性,符合一般男同胞遇到这种情形时的正常反应。综观上述案情介绍,应是没有什么好争议的。从邵建国的表现来看,跟一般夫妻间吵架没有什么不同,唯一特殊的就是邵建国拿出来的是枪支。如果是把菜刀,或许张宗平同志就不会有什么异议了。

下面笔者针对张宗平同志的“理性定性”进行剖析,看看问题出在什么地方。 张认定邵建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过程如下:
第一步:事实认定
(1)王的死亡,可归结的因素有:王的自击;邵的行为(言语刺激,取出手枪-装弹上膛-置枪于地-放弃捡枪,允王捡枪)。
第二步:价值判断
(2)王的自击行为,不构成犯罪。
(3)若无枪击,王不会中弹死亡。王枪击自杀的成功,源于邵的允王捡枪和装弹上膛。因此,王的死亡与邵的行为具有条件关系。
(4)邵的“给你们家写个话”,在王扬言自杀的情况下,起了进一步刺激的作用;邵取出手枪-装弹上膛的行为,已使枪支处于危险状态;邵置枪于地-放弃捡枪的行为,已使枪支处于脱控状态;邵允王捡枪,致枪易手,使王自杀成功。从中可见,邵的行为对王的自杀施加了原因力。
(5)邵对自己的行为存在罪过。从“王要下床…邵坐起来双手扳住王的双肩,不让王拣枪”的介绍看,邵已经预见到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从“王说把枪拣起来交给邵,邵便放开双手让王去拣枪”的介绍看,邵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在邵的轻信下,危害结果最终发生。因此,邵构成过失犯罪。
(6)邵的过失行为,已经造成王的死亡结果。所以,邵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本案中,邵的过失行为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邵也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应该追究邵的刑事责任。

首先,总得来说,张宗平同志对“过失致人死亡”这个罪名理解有误,这是产生错误的根源。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他人死亡。本案王彩的死亡结果是王彩自杀行为直接导致的,并不是他人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的,所以认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无法想像的。任何一个刑法分则条文,存在一个行为,并对应着一个危害结果,这个行为必定是导致危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因此,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必定是直接因果关系。从上述认定邵建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分析过程来看,张宗平同志并没有完全把握好罪刑法定原则的这一客观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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