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价上涨违约不出售房屋,房东被判赔偿违约金/奚正辉(2)
夫妻离婚,父母双方都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王某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当然有权签署买卖合同。而且,王某出售该房屋是为了购买更好的房屋给女儿,故没有侵害其女儿的利益。
另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出售方没有处分权,也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即本案中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3、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准,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
所以本案中王某即使不是故意违约,也应该要承担违约责任,何况张某认为王某由于房价上涨过快找借口故意不肯出售该房屋。
4、 房价上涨,守约方可以主张房屋涨跌的损失(上海高院存有规定)。
关于违约金与损失的关系,根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本案中,该房屋的价格已上涨了33%,现因王某违约不肯出售该房屋,导致张某损失巨大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张某有权要求其赔偿房屋转让价格33%的违约金。
法院意见:
因出售方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双方无法按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于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的具体金额,鉴于目前房价上涨,系争房屋已非双方约定交易时的价格,而买受方因未成功购得系争房屋,如需另行购房则价格必定高于双方约定的价格,将对买受方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出售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则适当增加违约金。
注:欢迎转载,但是务必注明作者,否则追究侵权责任!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