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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PPP项目合同边界条件探析/仝振江(3)
3、收费定价调整机制。调价机制有公式调整机制和协商调整机制两种。目前采用比较多的是公式调整机制,通常会以电费、人工费、化学药剂费、企业税收等指数等作为主要的调价因子,当上述因子变动达到约定的幅度时即可触发调价程序,按调价公式自动调整定价。这里面需要关注的有两点:一是各调价因子在总调价公示中的比重占比目前没有统一的比例,同样是污水处理项目,有的地方人工费因子占比例较大,有的地方电费因子占比例较大。所以合理确定权重是一项重要工作,目前尚缺乏权威部门指导意见。二是调价频率,目前有的地方是一年一次,有的是两年或者三年一次。
4、产出说明。产出说明应明确产出规模(服务能力)和产出技术标准。目前的污水处理产出说明的很多都是列举几项水质指标,笔者建议,产出说明中技术标准应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在产出说明中尽量增加弹性的约束标准。毕竟很多污水处理项目的特许运营期达到了30年,产出说明要站在维护公共利益、提高运营效率的基础上,既考虑眼前要求,也考虑是代表变化,既照顾到国内标准,也借鉴国外行规,充分意识到经济社会的发展性,做好质、量的提前量,为充分实现项目的效益最大化定好标准。

三、履约保障边界

履约保障边界包括强制保险方案和包括由投资竞争保函、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维修保函组成的履约保函体系组成。
1、强制保险方案。在项目合同谈判中,通常只有在最后阶段才会谈及项目相关的保险问题,因此这一问题也极易被有关各方所忽略。但在发改委和财政部两份合同指南中都专门提到了项目保险。能否获得相关保险、保险覆盖的范围等问题恰恰是项目风险的核心。财政部合同指南中列举了可供选择的险种包括但不限于:(1) 货物运输保险。(2) 建筑工程一切险。(3) 安装工程一切险。(4) 第三者责任险;(5) 施工机具综合保险。(6) 雇主责任险。发改委合同指南中强调要项目合同应约定运营期需要投保的险种、保险范围、保险责任期间、保额、投保人、受益人、保险赔偿金的使用等。因此,强制保险方案需要政府与项目公司在谈判中予以足够关注并尽量明确 。
2、 履约保函体系。履约保函体系由投资竞争保函、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维修保函组成。但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需要履约保函,因为社会资本成立项目公司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项目责任的有限追索来实现风险剥离(即项目公司的投资人仅以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出资为限对项目承担责任),多数情况下项目公司的母公司本身可能并不愿意为项目提供额外的担保。另外,PPP 项目本身通常已经设置了一些保证项目公司按合同履约的机制(例如付费机制和项目期限机制等),足以激励和约束项目公司妥善履约。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物有所值原则,在具体项目中是否需要项目公司提供履约担保、需要提供何种形式的担保以及担保额度,均需要具体分析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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