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初期的股权设计基础知识/仝振江(2)
三、同股同权或同股不同权问题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明显看出公司法将实施“同股同权”还是“同股不同权”的权利交由公司章程来约定。要实现这个股权设计的目的,一般情况下是有一定的市场优势或技术优势或管理优势的一方,通过这些优势弥补投资资金上的不足。通过这些优势换取表决权。这种股权结构设计需要突破公司法的常规要求,在实际中需要做细致的操作设计方可达到有效的后果。
作者:仝振江,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枣庄国际大厦8层,手机:13616321575,EMail:tongzhenjiang@d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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