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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律师纪实—员工离职后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无罪辩护案件/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导读】
控告单位A公司报案称,其拥有生产扩散板的生产配方和生产技术(A公司认为这是公司的商业秘密),但赖某利用其担任A公司技术副总时掌握的商业秘密而为自己谋取私利,侵犯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2014年5月4日,被告人赖某被羁押。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专业维权团队在本案两次补充侦查、两次延期审理、并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下仍然克服重重困难,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赖某无罪,判决宣判当天即取保获释。

二、【案件详情】
  赖某鹏原系东莞市A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技术副总,因与A公司产生劳资纠纷而于2014年3月离职。而后,赖某鹏应聘入东莞市B公司任职,然而,刚任职几天就被老东家警告:不可以在同行业做事,否则就去告赖某鹏。虽然离职时原公司并未与其签订相关竞业限制协议也未支付任何竞业限制费用,但基于情面,赖某鹏还是顺从了老东家意愿离开了B公司。
  A公司和A公司,同为东莞市从事液晶显示领域的知名公司。A公司拥有生产扩散板的生产配方和生产技术。B公司基于业务拓展需要于2013年开始从事扩散板的自制研发过程,经过立项、研发、调试,最终于2014年4月成功生产出光扩散板。
  A公司以:赖某鹏披露B公司扩散板生产配方和生产技术给B公司,并帮助B公司生产扩散板,给其造成了重大损失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辩护策略】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临危受命,特成立商业秘密专业维权团队。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积极搜集材料,来组织证据抗辩。首先,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结合所搜集证据材料,证明被告人没有也没必要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侵权行为;其次,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入手,证明涉案技术信息不具有非共知性、保密性,因此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再次,另行委托鉴定,证明B公司的扩散板技术与A公司的扩散板技术并不相同;最后,在损失审计方面,根据东莞市物价局出具的损失认定金额,驳斥被害单位和公诉机关前后提交的多份损失统计存在计算错误和逻辑错误。
  整份辩护意见,面面俱到,环环相扣,有利地证明了公诉机关指控赖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能成立!此辩护意见对案件最终取得胜诉无疑起到关键性作用!
  (1)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害单位及公诉机关提交了曾委托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对涉案技术信息进行非公知性鉴定和同一性鉴定,根据所出具粤知司鉴所2014鉴字第19号《鉴定意见书》显示,被害单位A公司所主张的涉案技术信息均具有非公知性,且与B公司的技术信息构成实质性相似。由此可知,该鉴定结论对赖某鹏及B公司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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