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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律师纪实—员工离职后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无罪辩护案件/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2)
  长昊团队针对该份鉴定意见,另辟蹊径,委托某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将B公司的技术信息与市场上另外第三家公司生产的光扩散板产品进行对比,鉴定意见显示:B公司的光扩散板与另一公司的扩散板成分相同。从而证明B公司的光扩散板产品成分不仅只与A公司的光扩散板产品成分相同,亦于其他公司的光扩散板成分相同,故不能因粤知司鉴所2014鉴字第19号鉴定意见显示双方光扩散板成分实质性相似,就直接认定B公司使用了A公司的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从而也从侧面说明A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并不具有非公知性,而为市场上通用配方。
  (2)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害单位及公诉机关先后提交四份损失报告来证明因赖某鹏的相关侵权行为而给A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该四份损失统计金额完全不同、差异巨大!四份报告均存在明显的计算错误和逻辑错误。庭审中,针对四份不同的损失报告,法院及辩护方问及公诉人以哪份损失评估报告的金额来指控时,公诉人并未给出明确回答,指出均作为指控金额,而具体侵权金额由法院来认定。指控他人侵权行为对其造成重大损失,而对其损失却不能明确予以证明,那么按照诉讼规则,存在多份矛盾的证据材料,在未有明确合理说明时,相关证据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失,也即行为人并没有给其造成损失,那么何罪之有?

三、【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经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赖某有泄露A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故对公诉机关该项指控,本院不予支持。

四、【商业秘密律师评析】
  结合本案处理过程中所遇到的具体情况,专处理商业秘密纠纷的长昊律师认为:诉讼过程中,指控的内容应当明确,广泛撒网、不分主次、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未必可行!
  对于本案指控,内容非常不明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分别是秘点的具体内容和具体的损失金额。
  (1)在秘点方面,被害单位以及公诉机关并未明确具体的秘点是什么,笼统地认为指控的秘点为制作光学母粒的配方及制造工艺、光扩散板生产工艺、扩散板板材的内应力消除工艺技术三个方面。但对于这三个方面的秘点,被害单位以及公诉机关只提供了一份证明制作光学母粒的配方的非公知性鉴定,其他方面的秘点并未提供非公知性鉴定。
  长昊律所商业秘密律师认为:在认定商业秘密侵权时,除了证明相关信息具备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外,还需要同一性鉴定,以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秘密信息与侵权人所使用的信息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如果欠缺同一性鉴定,则不能认定相关商业秘密被侵犯。本案要认定赖涉嫌侵犯上述商业秘密,需要对上述商业秘密进行同一性鉴定,但被害单位并未对光学母粒的制造工艺、光扩散板生产工艺、扩散板板材的内应力消除工艺技术并未进行同一性鉴定,因此不能认定赖涉嫌侵犯A公司相关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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