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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律师纪实—员工离职后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无罪辩护案件/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3)
  (2)在损失金额上也存在类似的问题,被害单位以及公诉机关在刑事程序的各个阶段先后提交了4份金额完全不同、差异巨大的损失评估报告,在庭审中问及公诉人以哪份损失评估报告的金额来指控时,公诉人并未给出明确的回答,均作为指控金额,具体侵权金额由法院来认定。显然没有尽到证明责任。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长昊律师认为,案件指控的内容必须明确,千万不要“一锅端”到法庭上,让法庭来决定。这样不仅不能明确具体的指控内容,增加法庭审理难度,而且提出多个指控内容,却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最终也不能被法院采信,徒劳无益!

编者注:本文摘自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出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创办了商业秘密专业律师网(www.gecourt.com);欢迎咨询与交流,邮箱:ss531535179@163.com,电话:1380880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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