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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戴传熙
浅析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作者:戴传熙 电话:15889327096 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该条规定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过程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职责,该制度也从一个侧面预示着“羁押状态”与“逮捕措施”分离、“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分离就要到来,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但遗憾的是,未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审前羁押的现状。本文试着以审前羁押制度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为着手点作一些粗浅的论述。
【关键词】
审前羁押;逮捕;刑事诉讼;羁押必要性审查。
【全文】
在我国,羁押并不属于法定的、独立的强制措施,其基本上是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逮捕、拘留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制度原因,羁押率一直居高不下,超期羁押更是普遍现象。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细化了拘留和逮捕的条件,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这是我国践行国际公约,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大进步。
一、我国审前羁押的现状
1998年,我国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第9条原则性规定“对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在法治发达国家,逮捕与羁押是相互分离的,被逮捕者经司法人员裁决后,可能被继续羁押或释放,也就是羁押并非逮捕的必然结果。但是,这种分离并不说明逮捕与羁押是相互独立的强制措施。日本学者田口守一曾指出,“逮捕前置主义的主要内容,是在逮捕时实施司法抑制,在羁押时也实施司法抑制,即保障双重检查。”
在我国,逮捕,从语言文字方面看,可以是名词,有捕捉、捉拿之意,也可以是动词,表示抓捕行为。但从法律上来看,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故而刑事诉讼法上的逮捕,不仅是抓捕行为,还是羁押的开始。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逮捕,也就面临着一段时间的持续羁押。这种“逮捕”与“羁押”不分的制度现状,在很大程度上使得犯罪嫌疑人失去了申辩的机会,也使得检察机关失去了再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以了解案情的机会,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丧失重获自由的可能或者被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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