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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戴传熙(4)
3、捕后羁押必要性程序的审查范围和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可知逮捕的三个法定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正确的逮捕决定不仅要求逮捕符合法定条件,还应当具备羁押适合性。故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范围是逮捕是否具备法定要件和羁押适合性。实践中,检察机关除审查三个法定条件外,更看重的是犯罪嫌疑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中规定:“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虽然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如果对不适宜羁押且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逮捕质量有缺陷””。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审查羁押适合性时,除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生理、精神状况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诚信情况、犯罪性质、情节等,因为羁押的本质和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标准应当从逮捕的法定条件入手,也就是围绕证据、刑罚、社会危险性来确定标准:1、证据方面,只有当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达到一定程度,才证明具有羁押必要性。2、刑罚方面,第一种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要结合社会危险性标准审查;第二种是“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直接认定具有羁押必要。3、社会危险性方面,《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社会危险性定义了五个具体标准,实践中也就是从这五个方面入手,综合全案案情进行审查。
四、辩护人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该条规定体现法治国家对律师辩护工作的重视,也代表法治国家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来说,律师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工作:
1、辩护人在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时发表意见,可以提出建议不逮捕的意见,并充分阐释理由和依据。
2、辩护人可以提出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建议,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后,辩护人仍然可以提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检察机关应当启动审查程序。
3、辩护人可以就羁押必要性的各项审查标准向审查主体提交法律意见书、报告等,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辩护人的书面意见,并回复。
4、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不服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帮助其获得法律救济。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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