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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戴传熙(5)
五、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几点建议:
1、拓宽审查的方式;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不能流于形式,可以通过书面、言词和调查等方式拓展审查路径。言词方式,指的是检察机关可以通过面谈的方式,询问办案人员或者讯问被羁押人,听取意见和理由。调查方式,指的是检察机关走出办公室,尽职调查被羁押人的身体、家庭、社会关系等,以确定是否具备羁押必要性。
2、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进行书面说理;在侦查机关呈请批准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批准(决定)逮捕措施时,应当根据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内容,具体列明适用逮捕的法定情形,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和说明适用理由,以便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续审”或者“复审”提供明确的目标对象,真正实现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立法意旨。③
3、完善羁押替代措施;羁押替代措施的完备性直接影响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作用的发挥。如果没有可供选择的替代性措施,即使不再有羁押必要性,也别无选择,只能继续羁押;即使人民检察院建议办案单位变更或撤销羁押,这种建议也只能被搁置。因此,要使捕后羁押必要性发挥实效,必须增强羁押替代措施的多样性和可行性。④
4、从建议性审查走向决定性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一种建议性的审查制度而不是决定性的审查制度。显然,这是不符合法治原理的。未来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从建议性审查走向决定性审查,即检察机关或法院一旦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当继续羁押,就应当通知办案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应当无条件执行。⑤
六、结束语
羁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有配套的相关制度并逐步实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作为一项新制度,目前并没有具体的细化规定。实践中,应当尽快构建科学的审查体制,提出一套全面可行的方案并展开详细论证。笔者相信,随着法治国家的不断迈进,“人权保障”必然会真正实现。

【注释与参考文献】
(1)卞建林 《论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完善》
(2)钱列阳 《羁押必要性审查及律师参与》
(3)王树茂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解与适用》
(4)姚莉、邵劭 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以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为出发点
(5)顾永忠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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