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心碎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裁判六篇/王冠华
令人心碎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裁判六篇
王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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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褚广红与梅河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申诉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监字第955号
2.祝培武与烟台胶东美术馆、吕健质押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212号
3.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0期
4.马菁与王爱芬、山西鑫四海纯净水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023号
5.赵德贤、赵德兰、赵德先等与赵宜康法定继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50号
6.凤凰县国土资源局与湖南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277号
1.褚广红与梅河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申诉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监字第955号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无需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程序,向每一户被征收人逐户送达。只要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公告,即视为征收决定已经送达每一户被征收人;征收决定公告中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即视为全体被征收人已经被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本案中,梅河口市政府一审提供的在被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告的照片,能够证明梅河口市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规定,于2013年9月27日发布梅政房征(2013)第7号《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爱民路东侧二期棚户区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于同日在被征收范围内依法张贴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告中明确告知了被征收人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复议、起诉的法定期限。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视为所有被征收人已经被告知征收决定的内容及诉权和起诉期限。褚广红系该征收公告的被征收人之一,自2013年9月27日已经知道梅河口市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的内容以及诉权和起诉期限,至2014年5月21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经超过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的3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原审裁定驳回褚广红起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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