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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征收拆迁裁判规则五则/王冠华
最高人民法院征收拆迁裁判规则五则

王冠华

规则提要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正当程序和事实要件
2.房屋评估报告须按规定送达被征收人
3.因公共利益征收红线范围外部分房屋具有合法性
4.租赁合同因征收终止承租人无权分割补偿款
5.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再起诉拆迁许可证违法,法院不予受理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正当程序和事实要件

【裁判要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费用虽未足额到位,但政府同级财政部门就此作出专项说明,确保财政资金用于该征收项目补偿安置。而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征收项目进展顺利,绝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经签约并补偿结算完毕。据此,在不影响被征收人依法获得公平补偿的情况下,征收人按征收进度及时分批补足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符合实际,再行对征收决定作出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判决已无实际意义,而且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案情简介】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在报纸上公告了该征收决定,原告顾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原告顾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并予撤销。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建设项目依法应属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基于该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征收房屋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该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基本程序符合《征收条例》的规定。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虽未足额到位,但在征收过程中,实际补偿的货币已超过其在专户上存储的货币,确保了对被征收人补偿的及时足额到位。据此,在不影响被征收人依法获得征收补偿的情况下,政府按征收进度及时分批补足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符合实际,也并不违反《征收条例》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应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的原则。

【案例索引】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 常行初字第8号。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正当程序和事实要件》(张鹏鹏,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10:50。

2.房屋评估报告须按规定送达被征收人

【裁判要旨】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主体未按规定将房屋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导致被征收人后续救济权利的丧失,法院应当依法撤销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案情简介】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原告艾某、沙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征收指挥部将《关于确认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通知》张贴于原告被征收房屋门口,通知其选择评估机构,后征收部门在司法工作人员见证和监督下抽签确定了评估机构。随后评估机构向征收部门提交了原告房屋的估价报告,政府对原告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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