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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征收拆迁裁判规则五则/王冠华(2)

【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本案中,政府未将评估报告及时送达原告并公告,致使原告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故政府对原告房产评估程序违法,依据该评估程序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依法应予以撤销。

【案例索引】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马行初字第00010号。见《房屋评估报告须按规定送达被征收人》(张鹏鹏,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22:11。

3.因公共利益征收红线范围外部分房屋具有合法性

【裁判要旨】整栋房屋的大部分在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小部分在红线外,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考虑房屋的实用性及社会安全性等因素,将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房屋一并征收,并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契合社会生活事实,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精神。

【案情简介】原告杨某部分房屋在某学院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拆迁范围内,但未能如期拆迁。后政府启动道路建设项目,其部分房屋在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故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征收杨某整栋房屋。杨某不服,在复议决定维持征收决定后诉至法院,以“征收决定与拆迁许可证主体和内容冲突”以及“未提供合理安置补偿方案”为主要诉由,请求撤销征收决定。

【法院认为】因房屋拆迁许可证已失效,道路建设项目属于新启动项目,征收决定与房屋拆迁许可证两份文件并不存在冲突;因原告部分房屋在道路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征收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道路地面10余米,不整体拆除将产生严重安全隐患,整体征收拆除符合实际。

【案例索引】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2)株天法行初字第28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株中法行终字第14号,见《因公共利益征收红线范围外部分房屋具有合法性》(彭德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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