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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项目邀请招标的法律问题/郑庆福
关于建设工程项目邀请招标的法律问题
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 郑庆福

前言: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中明确“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2014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开启了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新模式,应运而生PPP成为引导地方债务和金融风险化解的新模式,PPP模式已成为研究热点。在工业、民用建筑领域及具备地方特色的集体三产安置建设,大量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法规规章划定公开招标范围,对邀请招标以但书划定,导致范围不明确,故对邀请招标若干问题予以阐明。
一、 招标投标法律沿革 1983年国家机构改革,并对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出台了《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首先确立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承包制度。1999年全国人大颁布的《招标投标法》。2000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授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2001年6月建设部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1年11月08日国家计委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修订了1995颁布的《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颁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二、公开招标项目范围 《招标投标法》在第三条对建设工程项目,以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为原则划分公开招标范围。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授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计委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行二种分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见第二条、第三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见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并对上列设定项目总投资额起点。
三、邀请招标项目范围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三、四、五、六条且投资额小于第七条规定的项目;
2、非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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