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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项目邀请招标的法律问题/郑庆福(2)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不进行招标项目范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五、邀请招标(或言自主招标)应当履行批准程序,如未经批准程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招标行为则归无效。如若未经批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无法进行施工合同备案,申请施工许可证不具备条件。
PPP项目本着“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其目的是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参与项目投融资、建设和运营。使得原有单一公开招标方式不再适合新型采购模式,邀请招标成为重要的采购方式之一。
邀请投标人资格与公开招标的资格审查相同,根据工程规模、总投资及技术要求,针对各项建设项目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才有被邀请投标的资格。在《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被邀请或参加投标仍然需依照规章和工程项目要求,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将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六、邀请招标中不正当竞争及防范
1、踏勘项目现场是编制投标文件的前置程序,是核实项目地理环境条件和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考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统一组织潜在投标到现场踏勘将造成投标人间身份的泄密。可以统一通知潜在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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