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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项目邀请招标的法律问题/郑庆福(3)
2、询价和编制投标文件
在实践中,自主招标人进行对意向邀请的投标人进行询价,作为投标人委托知名的投标编制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应对的策略为建议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在委托编制投标文件的代理合同中,限定不得为同一项目与第三人编制投标文件。
3、反不正当竞争救济
不正当竞争涉及到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承揽工程的目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在第三十九条规定五种情形、第四十条规定了六种情形;第四十条规定了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之情形。作为邀请招标的项目,常见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围标、陪标等,均呈隐蔽状态。《人民司法.案例》公布的北京市东城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4132号判决,对串通招投标不正当竞争的证明标准可鉴。
对于应公开招标却以邀请招标,潜在招标人可以不正当竞争提出主张;对于邀请招标的未被邀请者,系其他利害关系人,其利益如被损害笔者认为,仅可通过行政途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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