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贷款审核未通过,出售方却被判决承担违约责任的解析/奚正辉(3)
法律观点:经法院查明前往中国银行支行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笔录反映,甲方先后两次经乙方提供给中国银行的用于接受贷款银行放款的银行卡复印件模糊不清根本无法辨认,其在支行直接电话联系甲方在其无法提供清晰可辨的银行卡复印件情况下,要求其另行提供活期存折复印件时,甲方仍消极拒绝配合,导致贷款银行无法开展贷款审核工作。
故法院认定甲方存有过错,因其未能及时提供办理贷款所需材料,导致双方无法办理产权转让等与本合同履行有关手续的过错情形,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过程中,甲方配合乙方贷款是其义务,若甲方提交材料存有瑕疵,导致乙方贷款不能,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作者奚正辉律师/赫少华律师)
本文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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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上海资深专业的房地产交易律师,本律师曾代理客户处理过上千件房地产交易,审议及起草合同中,因删除某一条款,帮客户多增加几十万元收益,因增加某条款,帮客户避免损失几百万违约金。故事先找专业的房地产交易律师代理交易,还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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