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罕见10人无罪释放/邱戈龙
一、案件概括:
侵犯商业秘密案:被指控10人,公司负责人、服务端研发人员、客户端研发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宣传人员无一幸免,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支持下,最终6人免于起诉(无罪),4人被撤回起诉,涉案人员全部摆脱被羁押看守所的命运。本案无疑是2015年商业秘密犯罪被告方的首次告捷,对以后商业秘密犯罪审判起到颠覆性的影响。
二、委托经过:
2012年6月中旬,深圳早已入夏,我所正忙着为周末在富士康为员工进行商业秘密培训而紧锣密鼓地筹备当中。此时,首席执行官邱戈龙接到了一个突如其来的电话,听完案情邱律师愁眉紧锁,对着电话里另一个焦虑的声音说:“行,最快可以安排今晚八点律所见面。”
当天晚上,律所接待了4个“神秘人”,自称是深圳一家准上市公司的老板。从他们口中得知,他们从事网络高清播放器的生产,如今深陷被侵犯商业秘密的漩涡当中,追捕令早已下达,如今逃亡在外,打听到深圳有一家权威的专注商业秘密的律所能代理这种复杂的刑事案件,也是代理朋友在深圳南山科技园的企业,一审取得胜利,于是连夜赶路来到了我们律所求助。邱律师问这几个夜访的神秘人如今有什么打算,每个人面面相觑,摇头叹气。
三、案件详情:
员工跳槽“另立门户”被诉侵犯商业秘密,被害单位AMD公司和WL公司主营网络播放器的研发、销售业务。2012年6月,AMD公司副总经理张某芳离职后在深圳注册新公司(FG公司),并连同前公司(AMD公司)的服务端研发人员、客户端研发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宣传人员。以上人员被指控涉嫌窃取前公司部分网络服务器端的软件源代码和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资料,用于FG公司研发、生产并销售新的网络播放器。
四、律师辩护策略:
原本以侵犯著作权罪起诉,最后成功转化为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庭审战场中转被动为主动,商业秘密律师大刀阔斧使出浑身解术,改写被告人命运。
代理第三被告张某军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律师称:“如果软件被复制发行,一般很有可能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或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被告一旦被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将承担更加严重的不利后果。首先,是因为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低,报案人只需要证明自己是软件著作权权利主体,并且出具初步鉴定报告证明二者软件实质性相似,进一步证明违法所得数额达三万、非法经营数额达五万或者侵权复制品数额达五百张(份)即可;其次,是因为侵犯著作权罪在立案标准更低的前提下,其量刑幅度却与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样,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两档量刑标准。换言之,对于原告方而言,侵犯商业秘密要比侵犯著作权罪的证明标准更高;对于被告方而言,可以利用商业秘密的四大特性作为抗辩理由,重新锁定密点的范围,具有更大的抗辩空间,律师发挥的舞台也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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