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罕见10人无罪释放/邱戈龙(2)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对被告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进行有效法律论证,重新组织被诉软件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证据,最终得到公诉机关认可并以各被告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本案中,辩护律师指出对方搜集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涉案软件的源代码相似率百分百相同,另外对方出具的鉴定意见不符合鉴定规则、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质,因此,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也凭借专业知识帮助被告人争取取保候审的机会。
五、法院裁判结果:
1、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2被告人曾某杰、周某发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2、南山区人民法院准许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4被告人孟某、黄某阳、张某军、杨某龙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
3、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另案处理的4被告人张某芳、倪某发、王某、吕某伟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编者注:本文来自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出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创办了商业秘密专业律师网(www.gecourt.com);欢迎咨询与交流,邮箱:ss531535179@163.com,电话:13808805110
六、律师评析:
通过接触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被告一方,我们发现相对于其他普通类型的案件,大部分来咨询的都是特定高科技行业领头企业的老板或者高层,这引发我们商业秘密律师深思。对于企业而言,唯有此类案件能引起领导层的高度注意,而且对律师的期望值同时也达到最高,原因在于商业秘密案件具有专业性、跨领域性、隐蔽性的特点,而领导层又是涉案的核心人物,对于涉诉企业,如果领导层都被逮捕或羁押,处理不好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运营,这些都是除了判决结果之外的致命的伤害。正因为企业不知道这场竞争对手埋下“伏笔”的战争会持续多久,在羁押的时候行业会发生什么变化,所以我们提醒企业员工和领导层,不要等到人身自由受限以后再考虑安排商业秘密律师“入场”,很多证据固化都应该是被告人被羁押前与律师协商互动之后完成的,商业秘密辩护取胜的黄金时机在于前期的证据固定,如果真的不幸发生此类纠纷,一定要尽早向律师咨询、求助。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