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侵犯安检机图像分析软件著作权罪最终被不起诉案例纪实/邱戈龙
一、导读:
近年来,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软件著作权在市场竞争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商场如战场,在利益的驱动之下,一些市场竞争对手为了置对方于死地,绞尽脑汁,不知何时侵犯著作权罪被“强者”们所运用,利用公安的力量“法办”竞争对手,把弱肉强食的游戏发挥得淋漓尽致,在他们看来,似乎没什么比用刑事手段打击竞争对手来得更“高大上”了。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在2015年8月刚刚办结一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抓,最终不起诉的案子,对此手段深有感触。该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在公诉机关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下,在专业软件著作权诉讼律师的缜密推敲、沉着应对下,及时结束了这场商业闹剧。
二、案件详情:
2014年11月份,成立六年之久,始终诚信经营的深圳市A公司被公安机关突然查封,公司实际经营者L、W夫妇二人遂遭刑拘。缘由是另案一名犯罪嫌疑人为争取立功表现而举报L某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他人安检机图像分析检测软件,生产、销售深圳市B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安检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接到举报线索,到A公司进行搜查,缴获计算机、流水账、交易合同等涉案物品,并从生产车间内提取安检机执行软件进行鉴定。经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深圳市A公司所使用的安检机执行软件侵犯了B公司的著作权。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慎审查,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最终真相大白!
三、辩护策略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临危受命,特指派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纠纷的汪红丽律师作为L辩护人参与了此案。汪律师接受委托后从容应对,仔细阅卷,缜密推敲,各个击破。首先,其从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律构成要件入手,搜集相关证据以证明L在主观上不具有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没有实施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因此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其次,汪律师集思广益列举多方面证据以证明B公司的著作权基础值得质疑,嫌疑人并未侵犯B公司著作权;再次,其指出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不具备相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且其鉴定方法不合规定,因此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无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消除同一性鉴定的法律效力;再次,其指出起诉意见书指控的1551060元由于包含硬件成本费、运输费、场地费、水电费、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额或获利金额,降低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最后,汪律师从刑事救济存在的必要性上出发,指出本案尚且不构成民事侵权,更不应纳入刑事程序。综上,汪律师通宵达旦完成一份多达25页的不起诉建意见书以及退回补充侦查意见书,恳请检察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L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不予起诉,以维护L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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