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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泉解读《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上)/孙斌
兰泉解读《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看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笔者认为有多个亮点,以下笔者分两期进行解读,供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兴趣的朋友参考: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具体是指法人注册地在北京,且执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和在京中央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兰泉解读:
适用范围一方面是国家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的要求,单位注册登记地在北京。另一方面是工作人员工资的要求,即执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和在京中央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兰泉解读:
对事业单位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即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对于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即使现在暂时参加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转企改制后仍然要转入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即使现在暂时参加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不属于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的,仍然要转入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一律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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