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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泉解读《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上)/孙斌(2)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工改保留补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适当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工改保留补贴、绩效工资(限高线以下部分)。
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派到国(境)外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以其档案工资中包含的个人缴费基数项目并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国内工资标准确定个人缴费基数。

兰泉解读:
根据单位性质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工资基数。对于未列入的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对外派到国(境)外的工作人员,由单位根据其档案工资中列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工资基数项目,在参照同类人员的国内工资标准确定其缴费养老保险基数。

相同的是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基数超过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以及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超过限高线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要说明的是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基数按照2013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包含的个人缴费基数项目确定。2015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基数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包含的个人缴费基数项目确定。

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兰泉解读:
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而言,如之前没有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之前的工作年限原则上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如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之前的工作年限将不视同缴费年限计算,而是保留原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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