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泉解读《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下)/孙斌
兰泉解读《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下)
看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笔者认为有多个亮点,以下笔者分两期进行解读,供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兴趣的朋友参考:
本办法实施前为编制内工作人员且已经退休的,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其纳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为国家规定的基本退休费、退休人员补贴和其他国家统一规定的补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适当补贴、工改保留补贴以及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按原标准100%发给部分),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它项目(政府特殊津贴、提租补贴、取暖费、物业费等)仍从原渠道列支。
兰泉解读:
对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仍按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中由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为基本退休费、退休人员补贴和其他国家统一规定的补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适当补贴、工改保留补贴以及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按原标准100%发给部分),并在今后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其他项目政府如特殊津贴、提租补贴、取暖费、物业费等由原单位或者原渠道支付。
改革前已经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分类后划分为公益一类或二类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中,在职人员可按规定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续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原有待遇标准发放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兰泉解读:
已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划分为公益一类或二类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应按规定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续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而 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有待遇标准发放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是执行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还是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有待明确,笔者认为可能为前者大一些。
参加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参加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中,已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按规定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续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原有待遇标准发放养老金,同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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