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泉解读《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下)/孙斌(2)
兰泉解读: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参加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如前期已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按规定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续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人员,仍按原待遇标准发放养老金,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兰泉解读:
2014年10月1日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
2014年10月1日前已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
曾有企业工作经历的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补缴后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续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其;未按规定补缴的,应缴未缴的工作年限作为中断缴费年限。
兰泉解读: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的养老保险,在按规定补缴后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续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缴费年限将合并计算。未按规定补缴的,其相应的工作年限不予计算。
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兰泉解读:
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缴费。待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这一情况将有待调整规定70岁以上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现在规定最高退休年龄为70岁,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56个月,即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除以56个月后的金额为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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