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泉解读《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下)/孙斌(7)
(五)曾有企业工作经历的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补缴后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续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按规定补缴的,应缴未缴的工作年限作为中断缴费年限。
(六)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十一、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保险费征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稽核与内控等工作。要优化业务经办流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逐步提高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建设、集中部署实施,并与中央编办、财政部等部门和相关商业银行的系统相衔接,实现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由北京市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支持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和服务。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自助一体机等渠道,建设一体化的公共服务系统,为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服务。
十二、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部门要制定贯彻国发〔2015〕2号文件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采取宣传、培训等方式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让他们关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证改革顺利实施。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排查风险点,制定应对预案,把工作做实做细,保持社会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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