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学者意见评析之一——许霆恶意取款案/肖佑良(3)
述评:在第一步认定许霆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接下来就是比较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了。这里学者们是以侵占罪为标准进行比较的。首先认定许霆取得银行资金并非是合法取得而是恶意占有(非法取得)。问题是这个非法取得的结论完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前面已经讲过,柜员机也可能会产生支付错误,学者们并没有任何理由排除是支付错误的前提下取得的,就认定许霆是非法取得,显然是不严谨的。正是这个先入为主的错误,导致全案定性脱离实际酿成错案。
许霆案的涉案柜员机实际就是发生了支付错误,这个事实是可以得到证明的。这就代表许霆取得的全部款项为合法取得的,直接否定了刑法学者们的有罪论述。许霆发现柜员机出现错误和重复错误,主观上的确有想占银行便宜的恶意,但这种恶意支配下的取款行为所获得的钱款,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并不是刑法调整的范畴。
要理解许霆案,必需了解现代银行电脑系统服务器+终端的网络模式。其中,服务器是核心,负责对客户的请求进行处理,终端就是大家看得见的柜员机和柜台电脑(含柜员),终端只能向服务器发出请求及执行服务器返回的提令。一家银行所有的柜员机和柜台电脑(含柜员)都是与服务器连接在一起的,都要听从服务器的指令。因此,服务器决定了柜员机或柜台电脑(含柜员)的一举一动,柜员机根本就没有决定权,只有执行权。同样,银行柜员仅仅只是一个操作电脑和数钱的工具,也是没有决定权的。这完全颠覆了刑法学者们的认知。
事实证明,许霆案中的柜员机多次重复发生支付错误。但要理解这个支付错误并不容易。具体流程是,许霆按键取款1000或2000,是向银行发出取款1000元或2000元的请求,柜员机收到这个请求后,首先要将取款金额1000或2000与100进行商值运算,判断商值是否为整数(商值若不为整数,则柜员机会要求重新输入),若为整数则柜员机将商值保存下来,作为下一步支付给许霆的百元人民币的张数。接着,柜员机向服务器报送取款请求,涉案柜员机因程序升级时留下程序漏洞,因而出现转换错误,结果柜员机本来应该向服务器报送许霆取款1000或2000的请求,实际报送给服务器的是许霆取款1元或者2元的请求,服务器收到许霆取款1元或者2元的请求后,因为许霆账户中存款余额为一百七十余元,大于请求取款的金额1元或者2元,符合银行设定的取款条件,服务器从许霆账户中扣账1元或2元同意取款,向涉案柜员机返回同意取款、交易成功的指令,涉案柜员机收到服务器同意取款的指令后,实际支付了1000元或者2000元,而不是支付从许霆账户中扣账的1元或2元。从这里可见,柜员机的支付机制是分开设计的,付多少金额由柜员机决定,付不付款由服务器决定。本案服务器同意付款的金额是1元或者2元,也就是从许霆账户中扣账的金额,可是,柜员机实际支付时,每次支付的金额为1000元或者2000元,每次都多支付了999元或者1998元,总共发生了171次支付错误。注意,如果程序升级没有留下程序上的漏洞,那么扣账的金额一定与请求取款的金额是相同的,那么许霆会因为存款余额不足而不可能取出多余钱来的。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