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意见评析之一——许霆恶意取款案/肖佑良(6)
学者们上述论述,表面上似乎是“有道理的”。但这是一种假象,这种假象迷惑了许多人,包括学者们自己。这里笔者需要强调的是,三段论的定性模式,有时候就如同迷魂药,容易犯想当然的错误,迷失了方向都无法察觉。这跟三段论思维方式有一定的关系。因为三段论中大前提的刑法规范需要解释,小前提的案件事实之认定要受大前提解释的制约,这样一来,遇到案件事实认识不清的案件,容易陷入主观主义的泥淖中而犯错误。许霆案就是这样一个典型例子。当然,这并不是说三段论本身有什么问题,而是说三段论在操作中容易出现问题,主要是指在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形下。
刑法规范的行为类型是清楚的。只要案件事实是清楚的,那么是否符合刑法规范必定是一目了然的。学者们对许霆案在没有搞清楚案件事实之前,各自通过想当然来弥补案件事实缺失的部分,很容易招致百密一疏、全盘皆输的严重后果。因此,疑难案件定性时,强调案件事实清楚才是关键之所在。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注释①冯亚东、胡东飞、邓君韬著《中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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