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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个案例看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误用/肖佑良
从两个案例看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误用

典型案例一,女大学生吴明寒假回东北的山村家乡,下了长途汽车还有二十里山路,这一天不停地下雪,行至途中天黑下来。女孩最担心的事情发生了,在前后几里路没有村落的地方,树林里蓦然跳出一个歹徒。女孩知道此时无人相助,只能智取而不能硬拚。女孩遂到对歹徒说:“简单粗暴换不来感情,我们可以坐下来谈谈……”歹徒仍手持凶器相威胁,但是半信半疑地坐到女孩子身旁,女孩子一只手在雪地上摸索,摸到了一块大小适中的石头,突然猛击歹徒额头,歹徒摇晃了一下摔倒在地上。女孩起来沿着山路奔跑,在她实在跑不动的时候,前面出现了灯光,是一个农家小院。女孩子上前拉动门铃,传出一个老太太的声音:“你是谁啊?”女孩说:“我家在前面,还有十里路,我走不动了,我能住在你这里,天亮再走吗?”老太太开了门让女孩进来。这是东北农村典型的三间平房:进门是灶户,再往里走是里、外两间卧室,连通两室的火炕。走进第一间卧室老太太对女孩说:“这炕头(指靠近灶房的位置)睡的是我闺女,你和她睡这屋吧,我和我儿子住在里屋。”女孩心惊肉跳许多睡不觉,后听见有人敲门。老太太端着煤油灯从里屋出来,穿过炕头房间,再去灶间开门。听见老太太惊叫一声:“血……”似乎她的嘴被捂住,随后陆陆续续听见故意压低而沉重的男人声音:“有个女的……雪地脚印……哪个是?”老太太说:“炕头的不是,挨着那个是……”女孩明白在劫难逃,她迅速将老太太的熟睡中的女儿连同被子、褥子一起拖过来,空出位置,再抱着自己的被褥在炕头躺下,女孩和老太太的女儿完全换了位置。几分钟后,歹徒和老太太摸黑进来,歹徒卡住“女的”脖子,老太太抬着“女的”脚拖到外面去了。眼见他们拖着“女的”往后院山坡去了,女孩朝相反方向跑。天亮时分,女孩到家了。
典型案例二,小车司机黄某载同事楚某同行,楚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在公路上正常行驶。转弯处突然发现公路的一段护栏断开,悬起约80厘米高,径直指向黄某头部。黄某紧急左转方向盘,护栏遂冲破风挡玻璃,将楚某颈部挫断,身首分离,当即死亡。法庭调查时,公诉人讯问被告:你当时看见断开的护栏了吗?黄某答:看见了。公诉人再问:你当时看见护栏指向谁?黄某答:指向我。公诉人又问:你采取了什么措施。黄某答:我踩刹车了,向左带了一下方向盘。公诉人遂停止讯问,因为足以认定被告的行为出自故意。
针对上述典型案例,笔者先介绍我国刑法学者们在四要件理论体系下,讨论中国刑法语境下的“期待可能性”出罪问题,尤其是第一个案件,据说二十一世纪前五年里就此案争论不休,最终基本达成共识——吴明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认为该情形应当属于“超法规出罪事由”之一。第二个案例的情形与第一个案例类似,其具体分析过程大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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