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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利用公司商业秘密私自谋利最终陷入侵犯商业秘密/林娇韵
一、导读:

被害单位耀某公司和盈某公司控告被告人刘某利用其在耀某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绞盘、铰刀等生产技术和工艺以及公司的客户资源为自己谋取私利,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刘某拒不承认!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本案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下迅速推进,公安机关于2012年4月26日将刘某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经过多次开庭审理,2013年11月30日法院下达了最终判决: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二、基本案情:

委托人耀某公司和盈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向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求助,称其公司员工刘某利用其在耀某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绞盘、铰刀生产技术和工艺以及公司的客户资源而为自己谋取私利,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具体情形如下:

耀某公司和盈某公司是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耀某公司主要从事绞盘、铰刀的研发、测试、生产工作,盈某公司主要从事产品的推广与销售。该两家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在花费大量的财力情况下,研究出特有的绞盘、铰刀生产技术工艺,同时开拓积累了长期稳定的客户资源。为维护公司利益,确保特有的技术和客户资料不外泄,耀某公司和盈某公司跟公司员工都签订了保密协议,采取了一系列的保密措施。

2008年1月起,被告人刘某到耀某公司工作,担任耀某公司及盈某公司董事长李某的私人司机和销售科长。2009年3月21日,被告人刘某与耀某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书。期间,被告人刘某通过工作上的便利,获取了绞盘、铰刀生产技术和工艺,以及公司开发与维护的长期稳定客户资源等商业秘密。2011年3月,被告人刘某未办理辞职手续便离开耀某公司和盈某公司,与耀某公司和盈某公司原来的合作伙伴合作,利用获取的生产绞盘、铰刀的技术信息指导合作伙伴生产出绞盘和铰刀等,并将生产的产品以低于耀某公司和盈某公司的价格出售给耀某公司和盈某公司长期开发形成的稳定客户。

委托人李某陈述完毕后,我们已经可以明显感觉他微微起伏的情绪,一方面是对刘某出卖公司的气愤,另一方面是对公司商业秘密被盗后是否可以维权的担忧。

三、律师办案思路:

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刻形成专业办案组开展工作,有人负责收集整理材料,有人负责鉴定,有人负责法律分析。

针对本案邱律师提出如下办案思路:

1、证据收集方面,通过分析本案实际情况,指导委托人准备证据材料:包括委托人认为的具有商业价值的商业秘密材料,即绞盘、铰刀生产技术和工艺以及公司的客户资源的材料;刘某与委托人公司的劳动关系材料及委托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据;委托人损失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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