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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利用公司商业秘密私自谋利最终陷入侵犯商业秘密/林娇韵(2)

另外,邱律师认为,本案罪与非罪的关键是能否证明刘某有侵犯委托人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若是能得到与刘某有合作的客户予以配合,用以证明刘某曾将委托人公司的商业秘密提供给客户用以谋取个人利益,则将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鉴定方面:侵犯商业秘密能否成立,鉴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准备提交给鉴定所的证据材料一定不能马虎。长昊团队专门负责鉴定的专家认为:本案刘某能否入罪,需完成以下两个鉴定:一是“非公知性”鉴定,二是“同一性”鉴定,两个鉴定缺一不可。

3、损失方面:商业秘密的损失是直接损失,一般计算损失的方法有:权利人由于他人侵权行为而减少的损失,主要包括销售利润损失、研发成本、市场推广费用;或是侵权行为人的非法获利。但本案需要达到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则权利人首先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损失达到人民币50万元以上,这样才能让公安机关介入协助案件进展,因此长昊律师团队在损失方面指导委托人将刘某侵犯委托人公司的商业秘密前后的财务数据、以及委托人研发费用数据、市场推广费用数据调出来,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数据进行评估,通过比对刘某侵犯商业秘密前与侵犯商业秘密后的财务数据差,通过计算研发费用、市场推广费用,最终得出权利人的损失。

“务实、严谨”一直是长昊律师团队的办案风格。按照邱律师提出的办案思路,长昊律师团队根据自己的职责,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将整理的控告材料提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于2012年4月26日将刘某刑事拘留,检察院于2012年05月31日将刘某依法逮捕。

五、法院判决:

2013年11月30日法院判决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编者注:本文摘自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出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创办了商业秘密专业律师网(www.szloline.com);欢迎咨询与交流,邮箱:ss531535179@163.com,电话:13808808035 18823386213

四、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权利人商业秘密成功维权的案件,商业秘密案件在行业内专业性要求较高,维权的道路任重而道远。长昊律师团队之所以能成功,是面对犯罪嫌疑人一次次挑战法律的权威而决不气馁的决心,是面对着取证困难而迎难而上的士气,是一次次胜利后享受成果的欢愉,这就是我们作为知识产权顶尖律所该有的姿态,也让我们时刻铭记着自己的使命,一定要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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